平台简介 本科学实验服务平台是莱艾特科技联合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团队,携手美国芝加哥大学、加拿大McMaster大学、中科院、中国检科院、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等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资深专家,搭建的技术服务平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与设备、洁净动物房和良好的实验室,为生命科学实验提供食品、药品安全评估、营养保健品功能评价、动物疫病诊断等技术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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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实验外包 | | 动物实验操作 | | 小动物活体成像 | | 动物行为学 | |
| 深度分析数据及论文指导 | | 动物分组 | | 活体成像仪使用 | | 水迷宫 | |
| 课题开展与管理 | | 体重监测 | | 活体成像 | | 十字迷宫 | |
| 实验方案设计指导 | | 肿块监测 | | 动物模型 | | 八壁迷宫 | |
| 文献分析与选题指导 | | 实验给药操作 | | 肠炎模型 | | Y迷宫 | |
| 实验动物寄养 | | 动物麻醉操作 | | 肥胖与糖尿病模型 | | T迷宫 | |
| SPF级大、小鼠饲养 | | 动物解剖及组织提取 | | 非酒精性脂肪肝 | | 矿场实验 | |
| SPF级大、小鼠高脂饲养 | | 采血及分离血清 | | | | 基因型鉴定 | |
| 普通级兔、犬、猴、猫、猪、牛、羊饲养 | | 尸体处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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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片前处理 | | 染色 | | 尼氏染色 | | 免疫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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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组织脱钙 | | HE染色 | |
肥大细胞染色 | | 免疫组化 | |
| 组织脱水 | | 番红固绿(植物/软骨)染色 | | 苯胺蓝染色 | | 免疫荧光(单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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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蜡包埋 | | Masson染色 | | LFB髓鞘染色 | | 免疫荧光(双染) | |
| OCT包埋 | | 天狼猩红染色 | | 普鲁士蓝染色 | | 免疫组化芯片 | |
| 石蜡白片 | | PAS糖原染色 | | VG/EVG染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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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冰冻切片 | |
阿利新蓝染色 | | 维多利亚染色 | | 病理阅片及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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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冰冻切片 | | AB-PAS染色 | | von kossa染色 | | 拍照/扫描 | |
| 硬组织切片 | | 油红O(切片)染色 | | 茜红素染色 | | 阅片/读片 | |
| 摊片烤片 | | 瑞氏吉姆萨染色 | | 抗酸染色 | | 病理诊断 | |
| 切片封片 | | 甲苯胺蓝染色 | | 富尔根染色 | | 病理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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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化分析检测 | | 血常规检测 | | 氨基酸 | 脂肪酸分析 | | 药残 | 微生物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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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处理-组织匀浆 | |
白细胞 | 红细胞 | 血红蛋白 | | 游离脂肪酸 | | 盐酸克伦特罗 | 四环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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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氨酸氨 | 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 | |
单核细胞数 | 单核细胞比率 | | 短链脂肪酸 |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己烯雌酚 | |
| γ-谷氨酰基转移酶 | 脂肪酶 | |
嗜酸细胞数 | 嗜酸细胞比率 | | 18种不饱和脂肪酸 | |
黄曲霉素 | 伏马毒素 | 氰化物 | |
| 总胆红素 | 直接胆红素 | |
淋巴细胞数 | 淋巴细胞比率 | |
氨基酸分析 | |
沙门氏菌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
| 尿素 | 肌酐 | 总蛋白 | 白蛋白 | |
中性粒细胞数 | 中性粒细胞比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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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油三酯 | 总胆固醇 | |
红细胞压积 | 淋巴细胞数 | | 细胞流式 | | 其它检测实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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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 |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 | 血小板 | 血小板平均体积 | | 细胞培养 | 原代细胞培养 | | 微量元素含量检测 | |
| 葡萄糖 | 尿酸 | 乳酸脱氢酶 | | 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标准差 | | 流式细胞培养 | 流式细胞检测 | | 饲料概略养分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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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时荧光定量PCR | | Western Blot检测服务 | | 质粒扩增与提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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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PCR标准曲线构建 | qPCR相对定量 | |
细胞 | 组织蛋白提取 | | 凝胶阻滞迁移电泳(EMS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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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PCR标准品构建 | 基因组DNA抽提 | |
Western Blot | | 染色质免疫沉淀(Ch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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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qman探针设计与合成 | RNA提取+反转录 | |
考马斯亮蓝染色 | | 免疫共沉淀(Co-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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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R引物设计合成 | RNA提取+反转录 | |
明胶酶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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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修订),结合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和实验动物废物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废物包括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弃垫料(刨花、玉米芯、木屑、纸屑等材质的动物铺垫物)及其他废物(一次性隔离服、口罩、手套、注射器、玻璃器皿、废过滤器芯材等)。
第三条 按照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工作性质分类处理实验动物废物。
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纳入医疗废物处理。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开展动物实验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应当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动物无害化处置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前,开展动物实验产生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实验的动物尸体和组织,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养殖环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产生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其中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也可以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使用。
第四条 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产生的实验动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
第五条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时,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执行,确保以上废物最终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单位应当将动物实验后的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其他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处理动物尸体和组织时,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申领、填写、流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具备符合要求的收集、暂存动物尸体和组织的设施设备如冷库、冰柜(建议总容量不低于600升)等;
3.大型实验动物(如猪、牛、羊、犬、猴等)尸体,应提前由产生单位将其分解成小块,使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进料作业要求;
4.包装袋应结实、不渗漏。
第六条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时,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执行,确保以上废物最终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单位也可以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交由有机肥生产单位处理。单位应当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
处理未经任何实验的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处理尸体前,需检查死亡原因。对于需要按规定上报疫病和疫情的动物尸体不得进入相关暂存和处理环节,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相应处理。
2.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纳入所在区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管理。
3.应具备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无害化收集暂存设施设备,如冷库、冰柜(建议总容量不低于1800升)等。
4.保证未经任何实验的动物尸体、组织和经实验的动物尸体、组织严格分类管理、分别贮存、不得交叉。
5.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及质量负责人,并在市科技部门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和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负责在收运联单上签字确认。
6.须确保相关动物尸体和组织在交付收运和处理时,符合收运和处理单位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对本单位产生的实验动物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按要求严格分类,做好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实验动物废物,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要求执行。
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动物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实验动物废物,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实验动物废物收集、暂存、处理登记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可追溯、可考核、可监督。
第十条 同时拥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将生产设施和使用设施中产生的实验动物废物分开,按要求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将实验动物废物分类处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将实验动物废物进行分类或未交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的,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动物废物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各单位与无害化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以执行到协议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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