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分享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的处置问题,以供各位同仁学习交流,共同提高。
一、线索来源
某投诉举报人反映,其在某互联网购物平台某店铺购买了一款兽用“赛拉嗪”产品,疑似兽用麻醉药品。按照规定,麻醉药品不能互联网售卖,要求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分析研判
1.什么是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
2024年7月5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第80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具体品种及相关管理要求。公告已于2024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上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兽用“赛拉嗪”产品,应属兽用精神药品,而非兽用麻醉药品。
2.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能否进行网络销售?
《公告》明确规定,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上述店铺网络销售兽用精神药品的行为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查处。
3.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对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对兽用安钠咖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作了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三、案件处理
根据《公告》,上述店铺网络销售兽用精神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等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处理。
此外,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依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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